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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发放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 从事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

  (一)食品及食品用产品生产加工环节

  1 、粮油食品;

  2 、乳及乳制品;

  3 、蛋制品;

  4 、肉及肉制品;

  5 、水产制品;

  6 、饮料及冷饮制品;

  7 、食糖及糖果、蜜饯、果脯、果冻;

  8 、定型包装饮水;

  9 、酒类;

  10 、罐头食品;

  11 、调味品;

  12 、酱腌制品;

  13 、豆制品;

  14 、茶及茶叶制品;

  15 、蜂产品及制品;

  16 、糕点、膨化食品;

  17 、速冻食品;

  18 、净菜及专营配菜;

  19 、干(炒)货;

  20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及营养素补充剂;

  21 、食品添加剂;

  22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食品洗涤剂和一次性餐饮具;

  23 、其它食品的生产加工。

  (二)食品流通环节

  1 、食品仓储;

  2 、食品批发;

  3 、食品零售;

  4 、集贸市场;

  5 、食品展销会与博览会;

  6 、其它食品销售活动。

  (三)餐饮及食堂消费环节

  1 、餐馆、酒(饭)店;

  2 、公共场所内的饮食服务;

  3 、单位、学校和建设工地的集体食堂;

  4 、早市、夜市的饮食店;

  5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饮食服务;

  6 、其它饮食服务业。

  生产加工季节性和节令性食品或食品展销的,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效时限根据申报项目和生产经营时间等情况确定。第九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 规定的相应条件(其米内容为一票否决项目)。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向具有直接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如实提供申请者个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及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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