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

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鄂卫发[2005]5号 2005年7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从事单位食堂、临时性食品展销会与博览会、军队除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不同场所的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同一场所的不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分别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铁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权纠正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中的不当行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