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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普办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普办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普查办公室,市光明乳业集团公司、市劳改局、市监狱管理局、市水产总公司:

  现将《上海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区县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考核办法》

上海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上海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对本市第二次农业普查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增强农业普查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高质量地完成普查任务,上海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对各区县和有关单位农业普查工作进行全面考核,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考核对象为本市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农业普查办公室,考核范围为本市第二次农业普查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考核的原则

  (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过程与工作实效兼顾的原则;

  (四)规范操作、易于执行的原则。

  三、考核的内容和考核计分标准

  (一)组织管理(20分)

  1、领导重视,将农业普查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督促检查普查各阶段工作;制定农业普查工作计划;按时成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普查办公室人员按时集中办公,抽调必要数量的业务骨干,并及时到位,得3分。

  2、严格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上海市第二次农业普查方案》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登记造册,得3分。

  3、按时编制经费预算,积极落实必需的普查经费和物资,并及时到位,得3分。

  4、制定办公室工作规章制度,职责明确,工作到位,认真组织各个阶段的督促、检查,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得2分。

  5、每半月按时报送农业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各个阶段的工作经验和好做法,编印普查工作简报和工作动态,20期以上得1分,50期以上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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