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完善孕情监测和孕期服务机制。严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技术服务措施,加强对育龄群众避孕节育的指导和孕情检查,对意外怀孕早发现、早补救;对正常怀孕的妇女,尤其是对怀孕第二胎的妇女,要做好定期随访,指导孕情保健,防止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孕情登记上报制度、包保制度,依法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引产监测和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积极推行住院分娩,切实加强医护队伍管理,严禁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从事接生等医疗服务,保障孕产妇孕期安全和正常分娩,认真做好产后随访工作。
(四)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加强对医务、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规范的教育培训,加强对可用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设备、药物、技术应用等的管理,从严掌握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应用等医疗服务的适用条件,严格机构许可准入和人员资质认定,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禁止和防范发生“两非”问题。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两非”和溺弃女婴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两非”、溺弃女婴案件,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各部门主要职责
人口计生部门:具体负责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相关信息,指导工作有效开展;做好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做好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完善追究“两非”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惩处“两非”等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方面切实维护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合法权益。
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和基层文化站等宣传阵地,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宣传工作,做到定期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对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应用等方面的管理,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杜绝选择性别的引产和药物流产;加强对执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依法追究违法机构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