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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3、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4、江苏省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情况登记表(参见附件2)
  5、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

  五、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单位,要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劳动保障部20号、23号令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必须将企业年金基金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运营管理,不得自行管理或投资运营。

  凡在我省经办企业年金业务的机构应按年度向省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经办企业年金业务的基本情况和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接受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

  未取得企业年金经办运营资格的机构一律不得经办企业年金业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得经办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业务,原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应按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的规定于2007年底前全部转出。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受理企业年金方案的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填写《江苏省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情况统计表》(参见附件3);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基金监督机构负责数据汇总工作,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报送省劳动保障厅。

  各地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违反行政许可规定,以各种形式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开展业务设定限制或自行指定管理机构等做法。

  附件:1. 企业年金方案指引
  2. 江苏省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情况登记表
  3. 江苏省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情况统计表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企业年金方案指引

  企业年金方案一般包括总则、主体条款、附则三部分,文本内容分章节逐条排序。

  一、总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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