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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食药监人〔2006〕751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有效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商业贿赂,确保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有效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商业贿赂,确保患者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2006]51号)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药监市[2003]118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全程可追溯的管理制度。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植入性医疗器械追溯信息的记录、保持以及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植入性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和上市后可追溯。

  目前纳入全程可追溯管理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范围:骨科内固定植入器材、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乳房、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或腔道内导管支架、介入性治疗导管器材、其他金属或高分子植入器材等。

  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进口产品注册证件所规定的售后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上市后的产品质量和追溯管理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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