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应急结束
第十三条 当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时,由原决定机关宣布应急结束。
第七章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第十四条 处置有感地震。市地震局及时收集震情和社情,对影响较大的有感地震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督导有关县(区)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第十五条 平息地震谣言。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政府督导谣言发生地区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市地震局派出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市政府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应对周边震灾。地震发生在本市周边,并对本市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第八章 预案管理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报省地震局、省政府、中国地震局备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驻兰中央、省级有关部门和大中型企业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部门实际,修订完善各自的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第十八条 为不断完善和更加适应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工作,本预案每5年修订一次。
第十九条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兰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兰政办发[2001]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相关名词术语解释
1、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滑坡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