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甬教政〔2006〕32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管委会文教卫生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市科技园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营造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本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清理、整顿,规范其办学行为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认真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提高对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认识,切实增强依法管理、依法办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自发文之日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停止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审批。
三、现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严格做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两个不得、一个批准、五个独立”的要求,即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同时,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在清理、整顿中,重点要抓好校园独立,规范财务管理和收费管理,妥善处理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混合编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
四、全市现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均应对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整改工作。自发文之日起,未达到上述法律法规要求的学校,应暂停按民办收费标准招收新生,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至2008年6月底仍达不到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办学,注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部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如果要求退回到公办学校行列,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招生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