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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

  (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设置中医或民族医诊室,配备中医药或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在预防、医疗、康复和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三、着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充分发挥我省高等院校众多的优势,加强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积极为社区培训全科医师、护士;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严格执行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在2010年前基本实现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相应的岗位执业要求。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考试取得全科主治医师资格,或通过全科医学高级职称评审取得全科高级医师资格;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副主任和主任医师,可通过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由省卫生、人事部门认可后,转为相应资格的全科医师。
  (十二)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业务指导。政府举办的大中型医院应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定点技术协作关系,有计划地安排中高级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坐诊、传技带教,进行技术指导、咨询,举办讲座;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城市大中型医院医生晋升高级职称前,必须连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鼓励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离退休的专家、教授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为社区居民服务。应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的待遇不变,新聘任单位应给予适当补贴,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准予执业备案。
  (十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评估制度、考评机制和管理信息系统,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计划、实施和评价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将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作为政府核拨补助的依据。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依法处置、部门配合的社区医疗纠纷综合处理机制。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监管,依法处理违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切实保证医疗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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