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并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l:l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 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
(七)理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社区卫生服务以区 (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队伍培训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督办、评估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中心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实行一体化管理,非中心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业务上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
(八)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遵循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用人制度。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要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作为其收入考核的基本依据,并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拉开工资水平,不得与其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相关人员的职称评定享有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等待遇。
(九)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进一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的职责,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逐步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各市可选择l至2个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较为健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较为完善的城区,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试点,逐步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常见病、多发病的首诊服务的承担者和一般慢性病症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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