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
(鄂政发[2006]5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 10号),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我省社区卫生事业发展,努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逐步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方向,改革社区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政府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大投入,整合优化资源,增强完善功能,全面提升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努力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并重,防治结合,注重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以健康为中心,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在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起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探索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分工、职责明确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具体目标是:社区卫生服务覆盖城市居民比例达到90%以上;社区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例达到30%以上;以家庭为单位,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 80%以上;社区内高血压、糖尿病人等重点人群的管理率达到 70%;辖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单纯的医疗型机构发展。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团队式服务为主要服务模式,为居民提供公平、可及的综合性健康管理与服务。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传染病预防控制;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实施干预措施,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人群的监测和规范化管理;提供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的诊疗及护理;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学技术指导,开展残障、智障、疾病恢复期康复治疗。
(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发展方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覆盖3-10万居住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可按0.5~1万服务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整体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要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