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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进一步拓宽多元化筹资渠道。支持、鼓励、引导各类资本进入交通建设市场,促进交通建设投资主体、投资渠道与投资方式的多元化,努力营造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管理严格的投资环境。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争取国内外银行贷款、国债资金以及财政贴息等,以保障交通基础设施的顺利建设。

  建立规划目标考核奖惩机制,实施“奖优罚劣”。省政府与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政府签订“十一五”时期交通发展目标责任书,将交通发展目标年度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并对2007年和2010年目标完成情况组织阶段性考核。对完成交通发展阶段性目标的,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年度或阶段性主要目标完成达不到90%的,省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调减当地的建设项目。

  建立交通规费、建设目标考核机制。将全省交通规费征收情况纳入省政府对交通部门的考核体系,对交通部门规费征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完成交通规费年度征收目标后,对一线交通规费征稽人员,在核定全省交通规费征稽人员正常经费的基础上,再按照目标考核年度交通规费实际收入的2%安排征收补助经费。对交通重点工程一线的建设者给予适当的津(补)贴;对交通重点项目完成进度目标并达到优良工程等级的,对相关参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另行拟订,报省政府批准。

  附件1:
  全省交通建设定额补助投资和以奖代补标准

  1.一级公路:《湖北省骨架公路网规划》(2002-2020年)未规划高速公路的县市的一级公路项目按每公里500万元实施定额投资,其他项目按每公里400万元实施定额投资。
  2.二级公路:国省干线二级公路改造按每公里路基20万元、沥青路面50万元、水泥路面80万元实施定额投资,其他二级公路改造按每公里50万元实施定额投资。
  3.农村公路建设:恩施州通乡沥青(水泥)路按每公里40万元实施定额补助,其他通乡沥青路面改造按每公里20万元实施定额补助;县乡省际出口路及断头路按每公里30万元实施定额补助;未通公路的行政村通等级公路按公里10万元实施定额补助;通行政村沥青(水泥)路按每公里10万元实施定额补助;从2006年起,按每公里县道3500元、乡道1000元、村道500元标准对非列养农村公路安排养护资金。
  4.乡(镇)渡口改造:渡改桥项目按1万元/延米实施定额投资,其他渡口改造每个补助1-10万元。
  5.运输站场建设:新建客运站,枢纽站每个定额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普通一级站每个定额投资不超过600万元、二级站每个定额投资不超过450万元,三级站每个定额投资不超过350万元;新建货运站,枢纽站每个定额投资不超过800万元,一级站每个定额投资不超过500万元、二级站每个定额投资不超过270万元;恩施州乡(镇)五级站每个定额投资20万元,其他乡(镇)五级站每个定额投资15万元;候车棚原则上每个补助1万元,招呼站原则上每个补助500元;新增农村客运车辆,每客座补助400元(尚未通客车的行政村从事班线客运,符合农村客运运力规划,并承诺为农民出行提供连续服务的农村客运车辆)。
  6.航道建设:纳入省规划的水运主通道三级航道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定额投资,四级航道和非主通道三级航道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定额投资,五级航道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定额投资。
  7.港口建设:对列入全省水运“十一五”规划的项目,4个主要港口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给予定额投资,19个重要港口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定额投资。
  8.船舶运力:对入湖北省籍的新建造的船舶,集装箱船每载重吨补助25元,江海直达船舶每载重吨补助20元,液货危险品船、汽车滚装船和千吨级以上内河干散货运船舶每载重吨补助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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