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走资源节约型发展道路。科学规划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航道和港口发展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合理确定公路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一二级公路建设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基本达标、设施配套”的原则,农村公路建设坚持“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的原则,避免不切实际的高标准、高指标。加强交通建设成本控制,降低工程造价,优化工程细部构造和建设方案,减少不必要的装饰附属工程,增强工程的可靠性和耐久性。注重生态环保,坚持“设计上最大限度地保护,施工中最小程度地破坏,完成后最大限度地恢复”的建设原则,尽量降低交通建设对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影响。努力建设低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低使用成本的交通运输系统,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
十一、着力推进“廉政阳光工程”,打造“清正廉洁、为民务实、文明诚信、充满活力”的交通行业新形象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央《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不断加强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重点抓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廉政工作。到2010年,建成具有湖北交通特色、以教育为基础、以监督为重点、以“制权、管钱、用人”为主线的交通惩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
大力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以深入开展“学刚毅精神、创文明新风、建和谐交通”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交通职工思想道德教育,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加强交通文化建设,大力培育先进典型和服务品牌,努力建设负责任的部门、负责任的行业,努力建设廉政交通、和谐交通。“十一五”时期,培育1个全国先进典型、2个以上全省先进典型、一批交通行业先进典型,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的突破。
十二、保障措施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依据全省交通发展规划,组建项目业主对一二级公路、农村公路、乡镇渡口、客货站场和港航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对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征地拆迁资金安全使用,为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全面负责地方交通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项目前期工作,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的有关标准与要求,组织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等,报相关部门审查、审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管理,通过加大对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的领导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吸引社会投资等多种方式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确保全面超额完成交通规费征稽任务,确保交通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专款专用;负责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廉政管理,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管理和运输市场、乡镇渡口及水上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县、乡、村、组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交管站等交通企事业单位改革,减员增效,努力建设和谐交通。
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本级交通主管部门预算时,应足额安排编制内人员基本支出和安排必要的项目支出。燃油税改革后,财政部门应按照全省“十一五”交通发展规划,安排交通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资金。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对一些特殊困难的地方,省财政将积极筹措资金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财政保障能力。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对通行政村沥青(水泥)路建设,县(市)配套增加补助不低于1万元。对省交通规费用于市(州)交通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交通部门。交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