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市人民政府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发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通知书;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自行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及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同时抄送本级公安、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时通知拆迁人到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证据保全手续。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强制执行准备工作。
第八条 送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及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应当有送达回证。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及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由区人民政府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送达人应当做好送达记录。
直接送达。被送达人是公民(个人)的,本人不在可交其家属签收;被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委托送达。被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被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留置送达。被执行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邀请被执行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相关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事由、日期和证明人,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通知书留置被执行人,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被执行人不在本市的,可采取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为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
公告送达。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在现场张贴或在本市新闻媒体发布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通知书,自张贴或发布之日起满7日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 行政强制拆迁时,执行人员应向被执行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并告知其在执行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同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