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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
(并政发〔200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日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由市房地局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申请前应当邀请市建管、公安、法院、行政执法、规划、土地、工商、物价、税务、信访、司法等有关管理部门,房屋所在地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有关单位,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结果送达拆迁当事人。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在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向市房地局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市房地局认为需强制拆迁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并责成房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房地局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送交以下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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