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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太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西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辖区内各类防雷装置建设进行监督指导,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分段验收、竣工验收、年度检测,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预警预报服务,并及时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雷电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和雷电科研经费投入。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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