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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对失业进行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要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加强失业调控结合起来,合理把握企业改革和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节奏,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行业和企业,要提前做好预警和防范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就业矛盾。
  (二)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关闭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全面实现并轨。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三)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由国资部门牵头,会同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联合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要确保职工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类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以上的,要提前30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相关内容,严格履行合同。各有关部门要引导用人单位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承担相应责任,加强集体协商制度建设,通过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协商机制,协调好企业和职工利益,增强职工就业的稳定性。
  (五)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要适应工作需要,增加市、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编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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