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等社会化服务组织要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和年检制度,规范和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乱纪行为。
(三)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群体援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作用。已建立机构的,要落实工作经费、完善基础设施、充实工作人员、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未建立机构的,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予以落实。
(四)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广泛发动社会各类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证》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人员,提供一次性培训补贴。要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要建立培训补贴、培训质量与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要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并成功创业者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努力做好后续服务。
各类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市场需求,采取定点、定向和定单式培训方式对进城农村劳动者进行转移前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切实提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专业技能和转移就业能力。要建立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基地,以技工学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依托,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劳务输出培训运行机制。
大力支持劳务输出经济实体发展。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对向市外、省外、境外输出劳务的中介机构,输出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核定的劳务输出职业介绍服务费标准和人数,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
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要统筹考虑,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加强就业管理开展失业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