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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专院校后勤服务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通过居民缴费形成的居民区卫生保洁和园林绿化、停车场管理等岗位必须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以上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4050”人员在以上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2、企业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个人带头创业开发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用人单位对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置的人员,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安置。
  3、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办法、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
  (十一)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严格审核,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再就业优惠证》行为。《再就业优惠证》只限于下岗失业人员本人使用。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负责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定期交换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五、完善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
  (一)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工作职责,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有关政策,加强相关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做好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培训和就业管理服务工作。要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 
  (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全面加强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证》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要建立职业介绍补贴与服务成效挂钩机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免费服务的数量、质量进行审核后,按照省定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要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公共就业服务场所的硬件设施,改进和完善就业服务方式和手段,推动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形成。结合“金保”工程,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市财政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每年都安排资金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确保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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