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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切实加大小额贷款担保力度。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际情况及时补充担保基金,落实再就业担保年度目标责任。各县(市、区)也要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积极开展工作。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简化办事程序。市商业银行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要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六)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六区和古交市各选择2个,清徐、阳曲、娄烦县各选择1个基础条件较好的社区进行信用社区试点,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结合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回收激励机制。 
  (七)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上述规定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或虽未达30%但达到20人以上,并与其依法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合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八)灵活就业人员和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通过与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或劳务派遣关系,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按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2/3给予补贴;其他人员按缴费总额的1/3给予补贴。
  (九)上述税收政策只适用于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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