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旅游业,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围绕推进“太原经济圈”建设,提升区域中心城市功能,实现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经济增长就业容量。
(三)围绕构建和谐社区和加强城市管理的要求,以街道、社区为依托,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重点开发便民服务、公共服务、公共事务协管等社区就业岗位。
(四)扩大区域合作,强化劳务输出。实施“走出去”就业战略,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把劳务输出作为一项重要产业来抓,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引导、支持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和城镇转移。
(五)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和劳动保障人事代理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创新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
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证》,享受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三)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容整顿时,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经营场地问题。政府投资新建的生产经营性场所,主要用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创业训练。各县(市、区)要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相对集中的2-3处经营场所,减免有关费用。街道、社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下岗失业人员落实经营场地。
(四)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持《就业失业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贴息(贴息具体项目另行确定,展期不贴息),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持《就业失业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50%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