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停产关闭工作的通知
(并政发〔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安监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通知规定,到2006年6月30日,现有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已经截止。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予以关闭。初步统计,我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179个(含已受理的83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17个(其中生产企业113个)。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包括焦化项目清理整顿分类处置为一类及已经明确予以关闭的企业)的43个非煤矿山企业、11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尽快实施关闭。为加强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做好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停产关闭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工作中应互相衔接的事项及时书面通报相关部门,切实落实好停产关闭工作。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依法关闭,不留死角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工商、质监、安监、公安、国土、环保、电力、供水等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名单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吊销证照、停止供电供水、拆除设备,彻底关闭。关闭过程中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妥善处置现有危险化学品;做好尾矿库闭库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并组织力量对现有未申领安全许可证企业进行彻底排查,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取缔。
三、严格准入,加强监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新、改、扩建项目审批程序,从源头上杜绝非法企业进入市场。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要组织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个环节的安全质量责任制,不断规范生产活动和行为,进一步加大安全技术装备投入,改进工艺技术,淘汰陈旧老化、危及安全的设施设备,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