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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5日)废止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意见
(并政发〔200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须报市规划局审批。区规划分局不再进行项目审批,只负责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区规划分局人员工资、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园区可以根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建设项目审批。
  二、规划审批要注重整体性、协调性、科学性、合理性。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因四邻关系等原因,将项目分拆,两次审批,随意变更。
  三、项目审批除规定内容外,还必须有项目与周边环境关系规划图,建筑单体形态、立面效果、外墙色彩、绿化环境等内容。一经批准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须按程序报批。
  四、规划审批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片区规划原则。在老城区、新建区一般不审批50亩以下项目,没有已审批详细规划的地区,不再审批零星、个别建设项目。提倡鼓励审批建设面积在200亩以上的大型项目。
  (二)公共至上原则。凡属规划的公共绿地、道路、广场、河道、湖泊、湿地等场所设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三)保护控制原则。凡属历史文化遗存,必须成片保护,形成文物森林,严格控制周边建设建筑高度、建筑色彩,保持历史文化街区的连续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形成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
  (四)协调和谐原则。任何项目审批必须注意建筑与建筑、建筑与环境的协调和谐及整体性、协调性、审美性。
  五、市建管委负责规划控制区范围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除市建管委授权的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外,任何单位无权审批建设工程施工。
  六、未取得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的项目,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由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行政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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