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企业申请上市前期费用,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银行给予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企业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按规定予以担保。
5、在国内上市或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主要用于在我市发展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30万元;融资额超过3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在境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融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30万元;融资额超过1亿元的,酌情给予奖励。
6、完成国内或境外上市的企业,奖励该企业上市保荐人或主承销商20万元。
7、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实行年度工作考评奖励。
四、创造扶持上市公司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上市公司在地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把上市公司作为独立的优势经济群体对待,积极为上市公司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要特别注重吸引全国上市公司落户太原,并购、控股、重组我市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项目,鼓励我市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对上市公司并购、控股、重组我市企业或外地上市公司落户我市,市政府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支持上市公司选择我市及各县(市、区)国有资产中的优势企业或优质经营性资产进行并购、控股、重组。
(二)上市公司并购或控股我市国有优质资产和优势企业,可根据需要,确定接收该企业职工的数量
(三)上市公司在太原投资新建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注册程序上给予简化,优先或集中办理。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的,按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政策执行;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注册的,由受益的同级财政按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
(四)上市公司在我市并购、控股、重组我市企业,所需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出让(或租赁)方式有偿使用。工业生产类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或租赁)方式有偿使用的,受让方按政府依据评估地价确定的供地价格的20%一次性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非工业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或租赁)方式有偿使用的,受让方按政府依据评估地价确定的供地价格的40%一次性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政府依据评估地价确定的供地价格其余80%或60%作为原土地使用者权益计入原企业资产,与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让变现。
(五)上市公司在太原投资新建项目所需用地属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民营经济开发区的,按三区的有关政策执行;凡在存量土地范围内的,按上述并购、控股、重组我市企业所需用地政策执行;凡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一般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执行,即按照该地块依法评估确定标定地价的90%交纳;新建投资项目属高新产业和和潜力产品项目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享受低于最低限价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