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完善规划
发展农村卫生事业,逐步满足农民群众基本健康需求,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各县(市、区)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大配套工程,保障农民基本医疗需求和公共卫生服务,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实事来抓,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根据“每个乡镇要保留一所公立卫生院”的要求,结合区域经济条件和农民卫生健康基本保障实际,对现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合理调整,合理规划乡(镇)卫生院数量、规模、服务功能、人员、设备配备等。
(二)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加强乡村卫生机构建设
1、加大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投入。充分利用中央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积极落实配套资金,推进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做到建前审批规划、公开招标,建中督查通报,建后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以县(市、区)政府投入为主,市财政安排适当资金给予补助,多方筹资,共同推进,加强乡(镇)卫生院装备建设,基本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配备开展“三大常规”和正常产住院分娩基本设备、洗胃机;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200mA以上X光机;60%的乡(镇)卫生院有心电图机和半自动生化分析仪,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服务功能。用两年时间,分期分批解决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医疗设备添置改造和建设、信息管理等任务,保证其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市、县(市、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配套资金到位。乡(镇)政府要主动承担发展农村卫生的责任,按规定在用地、用工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投入,使全市乡(镇)卫生院到2008年全面达到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2、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财政要按照农业人口人均2元的标准,设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用于村级补助的经费不得低于30%。市级财政按服务人口、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设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重点对三县一市给予适当倾斜。
3、建立并完善乡(镇)卫生院稳定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转。按照省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收支两条线,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乡(镇)卫生院处置重大卫生突发事件、重大灾害防疫防保人员经费问题。充分保障乡(镇)卫生院正常工作运转和发展。
4、加强村卫生机构建设。村卫生室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鼓励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服务。村卫生室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设立,邻近村可以联合设置;举办形式可采取村民委员会办、乡(镇)卫生院办、乡村联办、社会承办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按照省卫生厅《山西省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加强在职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力争在2010年前全市所有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全部达到中专以上水平,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新上岗人员必须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医学专业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