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
(并政发〔2006〕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2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2003〕22号), 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注重实效”原则,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要求,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加快发展农村卫生服务,提高广大农村居民医疗卫生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国家有关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从我市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实际出发,明确目标任务和内容,统一规划,分两年组织实施。
(二)整合资源,合理建设。根据区域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功能要求,整合现有区域卫生资源,统一建设标准,以改(扩)建为主,不搞重复建设和超标准配置。每个建制乡(镇)保留一所政府办卫生院,其余改建为卫生分院或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有效落实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三)多方筹资,共同推进。乡(镇)卫生院建设以县(市、区)政府投入为主,市财政安排适当资金给予补助。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乡(镇)卫生院建设。
(四)深化改革,持续发展。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快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通过建立财政补助支持,加强人才培养,建立激励机制等政策引导,吸引、留住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
以现有乡村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力争用2-3年时间,完成现有乡村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建制乡(镇)卫生院通过功能转换和结构调整,到2008年,80%以上建制乡(镇)卫生院和60%村卫生所全面完成整体改造建设,达到农村规范化建设标准,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良好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医疗、康复“六位一体”服务,使农民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