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工程规划设计组织工作。选择具有丰富规划设计经验和了解实际情况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规划设计小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供水标准进行设计。做到有分析、有计算、有图纸、有说明,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深度和标准。
4、强化工程项目设计审批。凡兴建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超过5万元的项目都要进行工程设计。工程投资超过10万元的项目由市水务局审批,工程投资超过50万元的项目报省水利厅审查批准。
(二)资金筹措,公开透明,确保饮水安全资金专款专用
1、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筹措继续采取中央和省重点投资,市、县政府分别按比例进行补助、配套,乡、村和受益户群众自筹,并向贫困县相对倾斜的办法。除中央及省重点投资外,娄烦县、阳曲县市级补助资金为每人50元,两县配套资金为每人30元;其余县(市、区)市级补助资金为每人20元、县(市、区)配套资金为每人40元。所有县(市、区)所建工程资金不足部分,由乡村及群众自筹解决。为确保工程建设的可行性、可靠性,市县两级在补助、配套资金中另安排不低于中央和省国补资金的1%,用作项目规划设计论证前期经费。
2、各县(市、区)要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国债资金管理要求,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健全票据审核和资金拨付管理制度,杜绝弄虚作假、少干多报、随意变更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发生。采取验收报帐或部分报帐办法,先干工程后付款,严禁挤占、挪用、浪费和截留工程建设资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市、县水务部门要不定期对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专项审计。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要增强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对工程投资与构成及时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监督。
3、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省、市要求落实好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将配套资金和乡村及群众自筹资金拨付到设在本县(市、区)水务局的农村饮水安全专户上,确保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凡新建工程,如县(市、区)政府配套资金不足、不到位和乡村及群众自筹资金不到位,市水务局将不予安排资金补助。
(三)严把五关,确保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质量标准
1、把好工程建设组织关。每处工程都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组织机构和技术责任人,并签订责任书,明确质量进度和完成时间,真正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2、把好施工队伍选择关。中央要求国债资金农村饮水项目要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故在施工队伍选择方面,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技术力量强、施工经验多、价位相对较低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招投标时市水务部门派员参加,超过300万元的集中供水工程请省水利厅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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