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5日)宣布失效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并政发〔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现将我市确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确定原则
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以各县(市、区)为单位,以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确定。当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随上年农村人均消费支出变化调整。
二、供养经费来源
供养经费来源于中央转移支付和省市供养补助,不足部分各县(市、区)自筹解决。
三、2006年各县(市、区)供养标准
迎泽区4077元、杏花岭区3507元、万柏林区4667元、尖草坪区2488元、古交市2248元、清徐县 2471元、小店区3306元、晋源区2861元、阳曲县1532元、娄烦县12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