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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质监部门。建立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信誉等级评价制度。运用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各项行政监管和执法手段,建立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按照企业信誉等级实施分类监管,提高企业和产品质量诚信度。构建产品质量预警机制,开展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及打假治劣工作。加大标准化工作力度和进一步推广、普及国际标准。推进企业质量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
  环保部门。建立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按照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统计管理部门。加强信用统计建设,组织开展统计诚信活动,加大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和监管力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药品生产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加强药品监管,打击药品制假售假行为,创造公平有序、健康和谐的药品市场环境。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安监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查处重特大事故并向社会披露事故信息。建立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20、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社会信用信息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加强价格监督,促进企业价格诚信。
  审判部门。建立审判信息管理制度,做好案件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及执行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利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完善专利执法数据库,加强信用分类管理,促进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相关业务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出口商品预警机制,对工业品出口生产企业全面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帮助企业建立标准、计量、产品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完善出口商品企业的质量信用体系。
  海关。制定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的内容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强化对进出口企业的分类等级管理。
  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完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和联网查询系统。加大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工作力度,完善管理和防范机制,加强金融同业协作,联手惩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强化对企业改制工作中金融债务处理的监督。建立省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国家有关部署,以资产信用为重点,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等项工作。
  保险和证券管理部门。推动建立保险、证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分阶段、分步骤抓好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相互支持,搞好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列为各级各部门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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