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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2.加大政策、资金、技术保障。
  (1)政策保障
  为了保证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方案,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同时带头使用信用产品。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日常监督、资质管理、评级评优等方面逐步对信用报告的使用做出必要的规定。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业务时,要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提倡企业和个人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逐步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作为选拔、聘用人才的必备手续之一。民政等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信用行业协会的组建。
  (2)资金保障
  各级各部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确需由政府承担的支出,由各级“信用山西”建设领导组办公室提出需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投入到位。
  (3)技术保障
  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加快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建设,建立完善电子政务技术平台,为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创造条件。加强信息技术培训,培养信息管理人才。
  3.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省人民政府成立的“信用山西”建设领导组,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信用山西”建设领导组日常工作及事项,承办有关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制订,信用法规规章的制订,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发布等工作。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制订各自的实施方案。各部门之间要分工负责、协作配合,齐心协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是: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定位,清理、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政府政务透明度。利用政府网站以及其他多种途径,面向社会,及时发布政府规章、措施和政务信息。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疏通基层群众对政府意见、建议的渠道,健全社会监督网络。
  省法制办。围绕规范信用秩序,惩治失信行为,探索建立区域性信用法规、制度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研究制定归集、披露各类信用管理办法、信用评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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