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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3.建立三个信用系统。一是建立信用信息征集系统,实现省、市、县(市、区)三级联网,建成省、市两级信用信息数据中心和“信用山西”网站。二是建立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包括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网络通讯等传播渠道。三是建立信用服务系统,培植以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咨询为内容的各类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利用信用信息系统,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对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掌握的各类企业的身份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实现信息互联和共享,为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信用查询提供服务。并逐步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对政府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披露,向社会提供监督和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
  4.建立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信用监督管理。各级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要把信用监督管理作为行政监管执法的内容,根据职能分工,研究制定信用监管措施和办法。实施由政府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性惩戒和奖励,由行业组织、交易对象等做出的市场性惩戒和奖励,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的社会性惩戒和奖励,以提高失信成本,防止失信行为的发生,同时让守信者受益。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制定信用违法处罚办法,依法强化对违约失信当事人的处罚,尤其对严重失信并造成恶劣后果的当事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及时披露其失信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使其付出沉重的失信代价。
  5.培育规范中介组织,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培育发展信用调查、咨询、评估、担保等信用中介组织和服务机构,引导中介组织恪守职业道德、完善自律机制,发挥中介作用,维护和促进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违法、违规中介活动,对蓄意合谋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质量认证担保证明的中介机构,要依法严惩。建立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促进我省信用服务业的规范发展。
  6.积极培育信用产品市场。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科学划分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客观地发布企业信用信息,带头积极利用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息,优先采购信用优秀企业的产品。有关领域要实施信用准入制,设立信用门槛,首先在银行同业市场、商品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等方面建立信用准入制度,逐步扩大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由各类市场主体依照自身信用水平参与市场交易,促进企事业及相关人员自觉守信,诚信经营。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设步骤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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