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0号)精神,现就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逐步理顺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到2007年底,在我市全面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医疗单位的惠民医疗工程、社会慈善机构的医疗救助以及行业、单位的医疗救助互助制度相结合的原则。(二)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公开透明、稳步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三)坚持减免医疗费用与提供救助相结合、分类救助与重点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救助范围和方式
(一)范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各县(市)、区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二)方式。救助采取减免医疗费用和提供适当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按一定比例予以减免。同时,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对象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数额,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救助条件和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补助费用应剔除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困难群众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参加社会保险及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及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和捐款。
四、医疗补助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情况并经社区民主议事会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