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收缴工作。按照市政府并政发〔2006〕17号文件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适龄公民收取绿化费,用于全民义务植树、重点绿化工程和绿化宣传、管护工作。
凡经政府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绿化工程,投资部门要落实建设资金,及时拨付,避免“胡子工程”、“尾巴工程”、拖欠工程款现象发生。绿化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后的投资计划。
要加强财政绿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浪费。
(三)积极采取多种方式,确保落实绿化用地
在按规划落实绿化用地的同时,要通过规划造绿、拆违建绿、见缝插绿、垂直挂绿、挖潜补绿的办法提高城市中心区绿地率。按照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筹建公共绿化用地储备库、园林绿化项目库,提前做好选址论证等前期工作。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公共绿地,土地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偿。租用农用地建设城市绿地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4〕1号文件规定,每亩租金500元~1000元执行。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按照《
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比例,一次提供,统一征用。新建工程达不到绿地面积的开发商和建设单位,今后不再新批项目。开发项目受益相邻公共绿地采取代征办法解决。老住宅区绿化用地由原隶属单位或物业公司采取拆违建绿、见缝插绿方式解决,力争做到黄土不露天。缺建绿地单位,可实施立体绿化、屋顶绿化进行折算弥补;不具备立体绿化、屋顶绿化条件的,依照地段分类收取缺建绿地补偿金,进行异地绿化。
规划部门要严格控制在旧城区审批新的建筑项目。旧城改造原则上以降低建筑容积率,增加绿地、休闲场所为主,原用地单位或居民能异地安置的尽量异地安置。严格路口、河渠、水系、湿地、山体规划控制,保留生态通道。
由各区政府牵头,规划、土地、建设、园林部门配合,每年进行一次闲置土地调查摸底,建立闲置土地档案。批租、征用已完成拆迁后两年内不开发的土地,应实施临时绿化,由各区政府负责督查,用地单位实施。在按照有关政策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将地处中心城区已停产或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生产用地规划调整为绿化用地。鼓励近郊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生态林增加绿地。
(四)强化绿地系统规划,提高依法治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