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开发强度,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十八)为满足居民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治安管理、休闲游憩等基本需求,大力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以此引导调控区域住房开发建设速度和规模。
新开发建设住宅项目,要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同步列入项目规划。如果项目分期开发,相关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必须在首期建设和验收。未按要求提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的商品房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规划验收;竣工后未按要求移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十九)在住房建设中加快推动以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现代化。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并逐步在新建住宅项目中开展和推广住宅产业化技术试验。加强住宅产业化推进组织工作,扶持住宅产业重点企业,带动整个住宅产业链有序发展。
(二十)建立并完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多种市场化方式出让,逐步推进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
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套型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规定。
(二十一)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坚决查处无证预售、囤积不售以及发布不实房屋交易信息等违法行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建设,制定有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水平。建立空置房登记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空置房盘活措施,增加住房市场有效供应量。
(二十二)政策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管理,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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