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全市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650公顷(含旧城及城中村改造用地)。其中,商品住房用地480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170公顷。新批用地100公顷,利用存量土地550公顷。
(十二)每一年度各类住房用地实际供应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实际建设规模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006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87.33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30.52公顷。
2007年, 供应商品住房用地98.68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36.1公顷。
2008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97.54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34.64公顷。
2009年, 供应商品住房用地97.54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35.2公顷。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98.94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33.46公顷。
五、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
(十三)为促进我市未来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划期内要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开展全市住房发展重大战略和策略研究,建立并完善面向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十四)贯彻落实调控政策,严格按年度计划供应土地,加强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监管,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制止囤积土地行为。对未按约定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坚决予以查处,不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
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减少房屋拆迁造成的被动性市场刚性需求。
综合运用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有区别的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
(十五)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十六)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通过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土地等办法,加大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