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占补平衡。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无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占补平衡、经依法批准易地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核减有关县(市)、区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六、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七、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和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要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八、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市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给予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