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济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我市耕地保护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济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根据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和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自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各考核一次。考核标准为:
(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考核指标。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