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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体制改革,重点进行办学体制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人事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大力发展民办教育,重点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进一步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完成《济南市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实施办法》的修订,探讨民办教育防范风险的预警机制,明确举办者的经费来源、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关系。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方针、教学质量、依法办学进行监督。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拓宽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与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建立合作关系或开设国际班,研究组建济南国际学校,主动适应我市对外改革开放的需要。
  六、“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切实把教育作为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工作,摆到优先发展的战略重点地位,把教育纳入城市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整体布局之中,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深入学校调查研究,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教育工作责任人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督导。
  (二)强化法治与监督,坚持依法治教。
  不断完善教育工作的法规、规章建设,依法推进教育事业发展,依法深化教育改革,依法维护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教育和办学行为。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质量和素质教育的评估机制。继续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与完善教育执法队伍和制度建设,规范教育市场的有序竞争,构建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水平监控体系,加强对农村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督导评估,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均衡优质发展。重点推进“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落实,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和支出结构,将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实行教职工工资统一标准、按时足额发放,解决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不足的问题。
  (三)切实增加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加强教育税费征管工作。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已颁布实施的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十一五”末,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本市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力争达到或接近4%。逐步提高市和县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在保证正常教育事业费和基建投资逐年增长的前提下,加大对教育重点项目的投资。预算外教育统筹部分全部返还教育。建立和完善与公共财政体系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的长效机制,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建立和完善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长效机制,逐步提高“两免一补”的比例和数额。到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全部享受免除杂费,“十一五”末86%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享受免除书本费,50%住校生享受补助生活费。高中阶段在校生享受“两免一补”的比例达到30%。逐步提高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水平,到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小学达到或超过80元,初中达到或超过120元。加强对城、乡教育税费的征管工作。征收的教育税费要及时拨付教育行政部门,主要用于义务教育的发展。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要按标准足额征收。继续鼓励社会、个人和企业投资办学和捐(集)资助学。切实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工作,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教育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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