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承接糖酒会广告业务的经营者、发布者在设置、发布广告时,必须按批准的位置、时间、方式进行制作、粘贴、搭建,做到美观、规范、安全,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拆除。包括建筑物、楼体等在内的广告设施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自觉服从大会的统一管理,优先满足糖酒会广告宣传的需要。凡已纳入糖酒会规划使用的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未经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授权,不得出租、转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设置任何与糖酒会有关的广告。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重庆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全市所有宾馆、酒店(饭店)、休闲娱乐、出租车、停车场、旅游景点等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市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虚假标价和借机哄抬物价、乱涨价。糖酒会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宾馆、酒店(饭店)等住宿接待服务单位的客房价格由物价部门实行最高限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调价备案制,经调价备案制的客房价格不得随意自行变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糖酒会展区和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餐饮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建立食品卫生、消防、车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制订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凡经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检查不合格的接待单位,必须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经营并承担糖酒会接待任务。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使用易燃材料装饰展示宣传橱窗。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消防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当事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