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
1.积极开展针对性传播艾滋病的预防干预工作,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措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制订干预工作方案并建立干预工作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有关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开展深入细致的预防干预工作;利用同伴教育宣传员在社区开展刑释解教人员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和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卫生、工商、文化、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广电等部门要在有关公共场所以及高危人群中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装置,在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增设安全套销售点,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吸毒人群艾滋病感染情况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该人群的艾滋病流行动态。根据全省静脉吸毒人群的比例和因静脉吸毒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比例,适时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和阿片类毒品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在口吸毒品人群中开展远离毒品、关爱生命的宣传教育,同时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干预活动,降低吸毒传播艾滋病的危害。
3.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与组织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统筹协调疾控、妇幼保健和其他医疗服务机构的关系,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有效、可行、便捷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模式。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相关咨询和检测、产前指导、阻断、随访、营养指导等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抗病毒药品;积极倡导并指导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产妇对婴儿进行人工喂养。
(三)加强采供血机构、血液的管理和医疗消毒工作。
1.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者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严禁高危人群献血液(血浆)。要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2.完善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各级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逐步实施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要积极推进单采血浆站GM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新开设的单采血浆站必须符合GMP标准。要继续实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总量控制,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要加强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艾滋病诊断试剂的质量控制,逐步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生产必须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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