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实施
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防治艾滋病工作。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各市和疫情严重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和资源实施统筹管理,研究制订本辖区防治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与评估。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优势,组织开展并相互配合,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疫情严重的市、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下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要向上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相关部门、社会各团体要认真贯彻落实《
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或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如“四免一关怀”政策的地方配套政策、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减免政策等,依法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三)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
省、市、县(市、区)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和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
省和各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组织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各职能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与评价方法的培训,提高政策制定与评价水平。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公安司法系统及有关行业组织开展全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方面的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和上岗考核;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医学院校教育的继续教育内容。要探索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预防艾滋病医源性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