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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的实施意见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完成情况调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地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燃煤电厂建设进度,对于已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的燃煤机组,组织有关专家,严格按规范验收。对未按期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停用环保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负责项目备案、固定资产投资、国债资金等方面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建设给予支持,会同省环保局等部门提出小火电关停计划;省经委会同省电力公司负责提出优化电力调度的实施方案,在下达发电量指标时,按照脱硫设施建设进度、运行情况,逐年按比例安排电厂电量指标,对省人民政府决定关停的机组,向省电力公司下达解网通知;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省物价局负责燃煤电厂上网电价的核准;太原电监办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力企业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关停、改造以及解网等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严格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一)“十一五”期间,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同时,对各地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情况实行“半年一公布,一年一考核”。对于不能按期完成当地脱硫任务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要依照《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山西省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办法》规定,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二)对于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影响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作进度;对违法排污行为包庇纵容,不及时予以查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和验收结论;或将优惠政策给予未完成烟气脱硫任务燃煤机组,依照《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山西省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办法》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三)对于动作迟缓,未能按期完成省人民政府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给予通报,取消企业评优资格,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按《山西省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办法》规定给予处分。
  (四)对于积极主动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电厂,除给予前述政策优惠外,对电厂及其负责人予以表彰,如电厂同时完成其他污染治理任务,优先申报国家环境保护友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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