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政策引导,推动燃煤电厂烟气脱硫
(一)实施鼓励脱硫的电价政策。列入限期治理范围内的现有燃煤机组建成脱硫设施的,经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提出意见,省物价局核准执行脱硫加价。
(二)实施有利于燃煤电厂脱硫的电力调度方式。对于正在建设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省电力公司要根据烟气脱硫设施建设进度,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其机组大修计划,便于烟气脱硫工程建设。对于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并达到规定脱硫效率且能长期、稳定运行的发电机组,电力管理部门、省电力公司同比例增加电量指标,电网调度优先安排上网。
(三)实施资金扶持优惠。对积极开展烟气脱硫设施建设的燃煤电厂,由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并争取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和减化贷款审批程序,省财政、环保部门给予贴息。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债、国家资金等支持。
(四)实施建设项目准入优先政策。对于按时完成脱硫任务的电力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其新建、扩建电源项目。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燃煤电厂为降低脱硫造价,在保证脱硫效率和烟气脱硫设施运行可靠的前提下,采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的,经确认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于脱硫副产物的综合利用,享受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积极运用市场机制,推进二氧化硫治理。推行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二氧化硫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环保部门建立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平台,企业脱硫设施建成后达标、达量再削减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可用于排污权交易。
(七)加大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力度,严格按照标准足额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脱硫设施建成并经环保等部门验收后,及时按削减量核减排污费。由环保部门提出方案,会同财政、经委、物价部门重新修订我省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
三、明确责任,加快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改善当地环境质量和“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任务负总责。要健全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帮助解决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省人民政府决定关停的燃煤机组,要确保按期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