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的实施意见

  新建机组在取得发电许可证、投入试运行前,必须经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确认环保设施已建成且具备与生产设施同步投入运行的条件,符合“三同时”的要求,由环保部门出具同意投入试运行的意见。在新机组投入商业运行前,由电力管理部门核定上网电量,由物价部门核准执行标杆上网电价。对于经环保部门检查,违反“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没有建成的新建机组,电力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发电许可证,电力管理部门不得安排发电计划,省电力公司不得予以并网,物价部门不得核准上网电价。新建机组试运行期满不具备验收条件或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电力管理部门下达解网通知,物价部门取消上网电价。
  未列入省人民政府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限期治理范围,近年来投入运行的燃煤机组属于新建项目监管范围。对其中没有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的,由环保部门提出具体要求,最迟在2007年底前建成烟气脱硫设施,否则予以停产。
  (四)加强已建成脱硫设施运行监管
  已建成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必须保证设施长期、稳定达标运行。对脱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甚至擅自停用脱硫设施的,环保部门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给予处罚的同时,通报电力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电力管理部门按照环保部门认定的设施停用时间,核减其当年上网电量计划指标。已享受脱硫加价政策的,物价部门暂停脱硫加价,若电厂烟气脱硫设施一次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的,暂停3个月脱硫加价;若电厂一年内被发现3次以上擅自停运烟气脱硫设施的行为,暂停一年脱硫加价。
  (五)实施连续在线监测
  所有电厂必须安装烟气连续在线监测仪器,适时监测燃煤机组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按省环保局的规定,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并传输数据,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校验和比对。经省环保局验收并定期校验的连续在线监测仪器的监测数据可作为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和收取二氧化硫排污费的依据。连续在线监测仪器属于环保设施,电厂必须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用。
  (六)全面治理电厂污染
  燃煤(含矸石、中煤)电厂的烟尘、废水和固体废物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时限要求,最迟于2008年前完成治理任务,实现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达量。
  (七)加强社会监督
  环保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情况,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落实有奖举报,通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力量,从社会舆论上施加压力,形成有利于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