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6〕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是实现“蓝天碧水工程”目标和“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目标的重要措施,也是解决我省大气环境污染的迫切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执法力度,促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
(一)依法淘汰小火电机组
列入国家和我省淘汰名录的小火电机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关闭,逾期不自行关闭的,电力管理部门要下达解网通知,物价部门取消其上网电价。列入淘汰名录的小火电机组改造为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的,必须先停后改,并按项目审批程序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文件,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改造项目完成后,由省级项目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并由省经委按照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条件进行认定,达不到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条件的予以关闭。
(二)现有燃煤电厂必须在规定期限建设烟气脱硫设施
除被列入淘汰名单的小火电外,保留的现有燃煤电厂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晋政发〔2005〕19号)、《关于对逾期未完成2005年度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燃煤电厂的处理决定》(晋政函〔2006〕135号)规定的烟气脱硫限期治理时限,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烟气连续在线监测仪器安装。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机组,不管企业规模和所有制形式,都要一律关闭或停产,并由电力管理部门下达解网通知,同时在企业上市、市场准入等方面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对于未能按期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但因电网安全因素暂时无法解网的燃煤机组,电力管理部门按照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后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和排放总量认定报告,核减其上网发电量。
有限期治理任务的电厂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治理时限和治理要求倒排工期,并将实施计划上报省、市环保部门及电力管理部门、省电力公司。环保部门要加强现有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调度,掌握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情况,对于进展缓慢的要及时给予警告。
(三)新建燃煤电厂必须同步配套烟气脱硫设施
严格新建燃煤电厂环保准入,新建燃煤电厂必须首先取得排污总量指标,并同步配套烟气脱硫设施。今后,除热电联产机组、综合利用机组、垃圾焚烧发电机组外,其他新建、扩建、改建常规火电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必须从电力行业取得。对于未能按期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的燃煤电厂,不予受理其所在公司新建、扩建电源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