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二、实施效果综合评价
  1.水资源有效供给。一批重点水源工程逐步建成,新水源工程相继开工。全省的水供需矛盾得到缓解;农村饮水困难基本解决;灌溉面积有所扩大,灌溉水利用率和灌溉保证率逐步提高,基本保障农业增产用水;在大力节水和优化配置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措施,保障重要城市生活用水,基本满足新型能源工业基地建设用水需求;初步改善重点地区的生态环境用水。
  2.水资源保护。一般河段水质都能达到灌溉要求;全省19个岩溶大泉和重点城市水源地基本达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3.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初步形成全省水土流失的预防保护、监督体系,水土流失治理速度加快,人为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有所遏制,重点水土流失区得到初步治理,重点治理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4.防洪安全。主要河流重点堤防得到全面加固,基本达到防洪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大中型病险水库的隐患基本消除,主要河流防御洪水的能力显著提高,遇设计标准洪水,基本能够避免重大灾害;遇超标准洪水,防洪体系能够正常运行,把洪水灾害损失降到较低程度。

第八章 保障措施

  一、法律保障
  1.加强水法规体系建设。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完善我省水法规体系建设。要根据新《水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我省水利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山西省实施〈渔业法〉办法》、《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泉城水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制定《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山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山西省抗旱条例》、《山西省水文条例》等地方法规。
  2.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包括水政、水保监督和渔政的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各项法规、规定的全面贯彻和执行;进一步推进水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各项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工作,落实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等制度,提高我省水行政执法质量。
  3.严格基本建设立项程序。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并实施《山西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类基本建设要符合流域规划以及防洪、水资源、城市建设、水土保持等专项规划的要求。开发建设项目要实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涉及防洪和水资源的建设项目,要实行防洪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制度,立项前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审批。
  4.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农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工程立项、工程验收等环节的有效监督。
  二、投入保障
  1.建立长期稳定的水利建设财政投入机制。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中部崛起的战略机遇,充分发挥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的主渠道作用,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的投入;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办水的积极性,努力拓展资金渠道,建立长期稳定的水利建设财政投入机制。省、市两级财政的水利建设投入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增加。在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等规费征收力度的同时,将提高标准后增收的水资源费中的相当部分用于新水源工程建设和水资源保护。
  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建立起一个采煤对水资源破坏影响的补偿机制,对煤炭生产企业征收的费用中应包含水资源补偿费用。在中央拨付给山西省用于煤炭开采对生态环境破坏补偿投资项目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水源工程项目。
  要加强对地方配套资金的监管力度,并将配套资金到位率与该地区后续资金下达和新项目立项直接挂钩。
  2.建立全方位、多元化、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机制。要从我省水利发展的实际出发,拓宽水利投资渠道,坚持“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等行之有效的筹资方式,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要积极探索新的市场融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优化资金组合,防范资金风险,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资金的积极作用。
  3.调动对水利建设的投资积极性,扩大资金来源。在建立长期稳定的水利建设财政投入机制的同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政策的鼓励引导作用,广泛吸引各类社会资金进入水利领域。在污水处理厂建设与中水回用方面,出台吸引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把市、县、乡、村、户多级投资体制落到实处,巩固下来。建立“匹配”制度,实行以资引资;加大有偿投资的比例,大胆引进和使用国内外、省内外的各类贷款,全省每年要专门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贴息,鼓励和调动各级使用贷款的积极性;加大“包、租、股、卖”的深度和广度,走滚动发展的路子;加快商品化供水的步伐,增加水费收入,步入以水养水的良好循环轨道;完善县级以上水利发展基金制度,保证县级财政每年能够按比例拿出一定资金发展水利;足额征收水资源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河道采砂费、水地占用补偿费、水保林采伐费等,进一步扩大资金来源。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