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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七)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煤矿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综合业务素质。煤矿的“一通三防”、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派驻制,驻各矿安全管理机构由公司直接领导。安全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三违”行为或安全隐患,依照有关规定,有经济处罚权、停产整顿权、提出免去矿长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建议权,并每半年向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和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煤矿安全情况。
  (八)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煤矿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安全举报制度;16.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7.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8.职工定期体检制度,以及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
  (九)依法依纪查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行为。煤矿职工必须严格遵纪守法。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要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现象和失职渎职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同时奖励举报人。
  四、强化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
  (十)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规划、安全目标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使企业安全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指标考核体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按时足额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足额提取和有效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办理保险;建立以安全为重点的干部考核制度,把安全业绩作为管理人员晋升、奖励的重要因素;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十一)建立并严格落实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煤矿必须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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