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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冀价管字〔2006〕94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6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57号)中规定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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