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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营经济“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优化经济结构。“十一五”期间,我省民营经济要以特色园区和小城镇为依托,以骨干企业为龙头,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外向型企业,经过5年的努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显著成效,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新兴产业成长壮大,优势产品做大做强,形成具有较高成长素质和较强竞争能力的产业、产品结构。
  --规范企业发展。全面深化民营企业改制,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重点抓好“三大管理”,即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和组织管理,实现企业管理规范化。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培育一批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和上市公司。
  --推进科技进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形成以高新技术为先导、先进适用技术为主体、一般适用技术和传统技术并存的多层次技术体系。通过科技进步,增加科技含量,转变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模式和增长方式。
  --扩大对外开放。引导企业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进一步改变企业经营思路,着力开发适销对路产品,增加产品出口量,最大限度地开发国内外市场,扩大企业的竞争范围,增加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要广泛开展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利用外资,鼓励外商在符合国家要求的产业领域来晋投资,发展开放型经济。
  --提高人员素质。“十一五”期间,要通过实施“蓝色证书”培训工程,对民营企业在职人员开展岗前及在岗培训,提高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及操作技能。要不断增加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较高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重,到2010年,全省民营经济中专及技校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比例达到10%,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5%,同时使职工中技工的比例显著上升。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十一五”期间,要鼓励民营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推行质量和环保体系认证。要使民营企业主要行业的物耗、能耗、环保和安全指标基本达到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大中型民营企业要争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十一五”时期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略)

第四章 “十一五”发展重点


  “十一五”期间,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是“五个促进”,即以政策法规为指导,促进民营经济的大发展;以新农村建设为动力,促进民营经济的整体推进;以两个基地建设为目标,促进民营经济结构调整的新突破;以“三大方阵”为龙头,促进民营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以增强竞争力为核心,促进民营经济对外开放水平的提升。
  一、以政策法规为指导,促进民营经济的大发展
  (一)打破各种限制,放手发展民营经济。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改善、优化发展环境,简化审批事项和程序,放宽企业市场准入限制,允许民营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制定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社会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以及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社会各个领域,拓宽民营经济的生产经营范围。要充分调动民资、民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使之成为全省国民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
  (二)积极参与国企改革,扩展民营经济发展领域。民营企业参与国企重组是加快国企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手段,要把推进民营化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要吸引已经完成了资本积累阶段,有条件参与国有企业重组的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企改革,对停产、濒临破产、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进行参股、收购、兼并。通过对参与国企改革,加快民营经济转型,不断拓展民营经济发展领域,要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投资教育、文化、医疗、体育、旅游等第三产业,介入法律、会计、信息、咨询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进入小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城镇建设和社会事业,形成多行业大发展的新局面。
  (三)以创业促就业,不断壮大民营经济总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组织开展“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活动,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各类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科技型企业、外向型企业、社区型企业和围绕七大优势产业的配套型民营企业。大力开展创业宣传活动,激发全民创业的热情。面向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公益性创业培训,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解决就业方面的作用。组织实施万户小企业孵化工程,力争每年新创办小企业1万户,个体工商户5万户,新增城乡就业岗位30万个。充分利用现有的国有企业闲置土地、厂房、设备,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的农村各类园区,规划建设50个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对列为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享受省级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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