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城市抓社区、农村抓乡镇”的工作方针,健全、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更加活跃,为全面完成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实现残疾人同步迈入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组织基础。
任务目标:
--健全、规范以县区残联为主导、乡镇(街道)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为基础的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形成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基层残疾人组织“三级网络”。
--健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配齐、配强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2006年末,2007年末,按70%和按30%,配齐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
--巩固、加强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社区残疾人协会组建率、专职委员配备率、残疾人活动场所开辟率稳定在100%,并不断提高为残疾人的服务能力。村残疾人协会比照社区模式,2006年末全部建立组织、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并落实工作津贴。
--健全完善残疾人专门协会。2006年末,各县区规范残疾人专门协会;2007年末,各级专门协会基本达到“人员、经费、场地”三落实,并全面开展各项工作。
--提高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素质。2008年末,县区乡镇(街道)残联干部通过学历教育和培训,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通过培训(年均培训1次以上),能够掌握残疾人工作基本知识,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积极为残疾人服务。
--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2007年末,县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部建成并完善服务功能。
--各县区要认真研究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按照提出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细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思路和措施,使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有新的突破。
三、完善组织网络,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
(一)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县区、乡镇(街道)残联。县、乡两级残联主席团要按照《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主席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县区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专门协会主席等担任,乡镇(街道)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担任。县区残联理事长由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副理事长、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由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县区残联统一发文,并实行专职制。